前條第二款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變更 時亦同: 一、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寓大廈涉及共用部分者,並應檢附前條第 二款第一目規定文件。 二、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原核准圖說。 三、申請範圍現況圖、位置圖及配置圖。 四、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構造材料圖。 五、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必要之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