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房屋權利證明文件(限附著於建築物者):
  (一)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房屋使用權同意書。
三、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四、建築線指定(示)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設計人請領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現地彩色照片。
  (四)附著於建築物者,應檢附原有建築物之使用執照竣工圖說。
經都發局公告免指定(示)建築線者,免檢附前項第四款之建築線指定(
示)圖。
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申請雜項執照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依山坡
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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