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放樣勘驗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四、鄰房鑑定報告(不具地下室之建築物免附)。
五、包含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在內之工地現場查驗(核)照片,並應標示
    拍照日期。
六、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核發之鑑界複丈成果圖及領界當時界址照片。但
    垂直增建或位於原基地合法興建之圍牆內者免附。
七、其他依法令或都發局指定應檢附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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