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放樣勘驗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四、鄰房鑑定報告(不具地下室之建築物免附)。 五、包含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在內之工地現場查驗(核)照片,並應標示 拍照日期。 六、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核發之鑑界複丈成果圖及領界當時界址照片。但 垂直增建或位於原基地合法興建之圍牆內者免附。 七、其他依法令或都發局指定應檢附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