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未領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核發之接用水電許可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結構安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接用水電許可證明書,不得做為合法房屋認定之依據,且建築物不
      得作為營利事業場所使用。
  三、如涉及違建之處理,仍應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山坡地建
      築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或因興辦公共設施之所需應拆除
      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四、申請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負一切賠償
      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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