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津貼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 幣三千元。 前項津貼由本府將補助款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申請人帳戶遭凍結或有 特殊情形者,得檢附相關資料提報本府,其津貼款項核撥至(鎮、市) 公所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