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所提之學校經營發展計畫,由主管單位會同相關單位並邀請學者專
家初審,由嘉義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後提請本府核定。
前項複審項目得就其專業能力、籌設計畫合理性及可行性、受託人租金數
額及其他有利於評選之文件及簡報答詢等項加以評選,詳如附表。其審核
工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並於審核通過後七日內送本府核
定同意籌設。
第一項經營發展計畫,視其辦理學校方式分別載明事項如下:
一、學校或實驗計畫名稱。
二、經營模式。
三、辦學目標與經營理念、發展方向。
四、課程計畫及特色。
五、校園規劃或環境設計。
六、學校行政組織架構、人員編制、教師資格。
七、招生計畫:含開辦年級、招生班數、招生對象、招生程序等。
八、財務計畫(近程、中程、長程)。
九、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委設學校依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繳交。承租學
校依契約總額百分之十繳交保證金。
十、創辦人、負責人或校長身分、學經歷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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