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就地整建之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剩餘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主辨工程機關申請補償,一併拆除之。
  二、剩餘建築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
      闢時無償自行拆除切結書中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
      限;該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通知限期
      自行無條件拆除,逾期未拆者,由本府強制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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