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借用本中心,應填具使用申請表,並應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期日 二星期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於使用場地三日前一次繳清場所使用管理 維護費及保證金。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所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申請 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使用管理維護費各項費用減半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