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借用本中心,應填具使用申請表,並應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期日
  二星期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於使用場地三日前一次繳清場所使用管理
  維護費及保證金。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所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申請
  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使用管理維護費各項費用減半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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