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性別、年貌、特徵、身
  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並於發現無名屍
  體後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保管該無名體至公告期滿,且經檢察官
  諭令收埋為止,受通知單位應即辦理,不得拒絕。
  前項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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