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復學:
一、中途輟學、請假原因消滅或期滿,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
    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二、在臺設籍赴中國大陸就學、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臺
    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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