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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發生重大災害,致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時,應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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