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發生重大災害,致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時,應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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