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社會工作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曾任或現任執業律師、社會工作師、執行其他與法律、社會工作有關
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本市立案之社政業務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社會
團體之代表,其設立宗旨、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老
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等社會福利業務。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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