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享機動車輛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業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並經主管機關指定服務區
及核發營運許可後,始得依許可內容開始營運:
一、繳納權利金及保證金。
二、營運期間內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前項之權利金及保證金之數額、用途、扣抵、退還、保險內容及最低投保
金額等相關內容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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