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特色之歷史街區,並經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前項提報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歷史街區範圍:範圍應套繪地形、地籍圖。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者,
應套繪都市計畫圖;位於非都市計畫區者,應套繪非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圖及使用地編定類別。
二、歷史老屋之指認及其地籍範圍之標示。
三、非位於歷史街區中,但深具歷史、文化保存再生價值之歷史老屋,
其指認、標示、保存與再生工作之認定。
四、人文、藝術或其他應維持歷史風貌價值之判定。
五、振興方案原則之擬議。
六、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者,應提列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建議修改事項;位
於非都市計畫區者,應提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議修改事項
。
七、其他有助認定歷史街區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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