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特色之歷史街區,並經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前項提報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歷史街區範圍:範圍應套繪地形、地籍圖。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者,
      應套繪都市計畫圖;位於非都市計畫區者,應套繪非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圖及使用地編定類別。
  二、歷史老屋之指認及其地籍範圍之標示。
  三、非位於歷史街區中,但深具歷史、文化保存再生價值之歷史老屋,
      其指認、標示、保存與再生工作之認定。
  四、人文、藝術或其他應維持歷史風貌價值之判定。
  五、振興方案原則之擬議。
  六、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者,應提列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建議修改事項;位
      於非都市計畫區者,應提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議修改事項
      。
  七、其他有助認定歷史街區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