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道路、廣場舉辦臨時活動,應於舉辦活動三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但有特殊緊急情況,或由主管機關 、本府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活動事先邀集相關機關 (單位)協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