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道路或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使用道路、廣場舉辦臨時活動,應於舉辦活動三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但有特殊緊急情況,或由主管機關
  、本府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活動事先邀集相關機關
  (單位)協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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