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前,按每輛車新臺幣五
百元繳納規費。
申請人未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前繳納規費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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