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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前二條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前,按每輛車新臺幣五 百元繳納規費。 申請人未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前繳納規費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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