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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車輛行車事故之賠償由其所屬機關學校主管單位或事務單位處理,有關 單位協助。 但情節輕微事件,得由行車人員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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