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受理之申請案件執行以一年為原則,各年度受理之前項獎勵措施
  ,得就本辦法第三條所指之產業依第四條規定項目擇項或全部受理申請
  。
  本獎勵採先審查後執行,每年由本府就前項之產業及項目一定公告期間
  受理獎勵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