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配置:
(一)領有執業執照獸醫師或獸醫佐應有一人以上。
(二)有放射線設備者,應置領有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人員
一人以上,得由具操作許可資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兼任。
二、醫療服務設施:
(一)診療室應為獨立區,並具有下列設備:
1.診療台,其材質應可滅菌消毒。
2.病歷保存設施。使用電子病歷者,應具電腦及備份設施。
3.藥櫃。
4.光學顯微鏡檢查設備。
5.秤重設備。
6.疫苗及藥品保存專用冰箱。
(二)設置手術室者,應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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