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
人名冊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
八、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前項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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