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放租公告時,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縣有耕地標示及面積。
三、依第十二條投標人之資格或第十三條出租之對象、順序。
四、受理申請之時間及地點。
五、租金計收標準。
六、受理申請之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
七、對放租標的物有主張權利或異議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有
    關權利憑證或書面理由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放租公告應張貼於本府門首、網站及放租土地所在地鄉(市)公所之
公告欄,並送土地所在村(里)辦公處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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