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辦理放租公告時,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縣有耕地標示及面積。 三、依第十二條投標人之資格或第十三條出租之對象、順序。 四、受理申請之時間及地點。 五、租金計收標準。 六、受理申請之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 七、對放租標的物有主張權利或異議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有 關權利憑證或書面理由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放租公告應張貼於本府門首、網站及放租土地所在地鄉(市)公所之 公告欄,並送土地所在村(里)辦公處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