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機構依評鑑表考評項目自行評定,送本府初評。 二、初評:由本府依受評機構之評鑑表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評選。 三、複評:由評鑑小組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經本縣初評成 績未達乙等之老人機構,經輔導後再辦理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