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機構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機構依評鑑表考評項目自行評定,送本府初評。
  二、初評:由本府依受評機構之評鑑表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評選。
  三、複評:由評鑑小組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經本縣初評成
      績未達乙等之老人機構,經輔導後再辦理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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