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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托兒所得於每年 1月及 7月在一定時間內停托,以辦理環境清潔整理及 各項準備事宜。如辦理重大修繕或遭遇重大事件,而暫不適宜兒童就托 時亦同。 前項停托日期報請花蓮巿公所核准後,由托兒所通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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