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遊民安置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遊民送至社會救助機構安置前,應先送至醫療機構作疾病篩檢或內外傷
  科身心障礙鑑定;其有傷病者,應予治療後再送安置;其有法定傳染病
  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傳染之虞,並經主管機關認定須施行隔離治療者
  ,應送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接受治療,確認無傳染之虞後再送安置;醫
  療機構,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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