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金,除另有規定外,由各鄉(鎮、市)公所動支災害準備金或 適當科目支應,如有不敷再報本府核補。火災災害補助金由各鄉(鎮、 市)公所於年度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俟不敷支應時,就不足經費部分依 審查標準,再報本府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