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公共造產及合辦事業、宗教、禮俗、
調解、殯喪、忠烈及忠靈祠管理、兵役行政及總動員業務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稅行政、公有財產、公債、公庫、出納、地方金融管
理、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建設處:掌理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下水道工程及管理、
水利工程、土石採取、公共設施、交通行政、水權登記、建築及使用
管理、違章建築、都市計畫、國民住宅等事項。
四、農業處:掌理農業行政、農林漁牧之產銷、農漁會輔導、農業金融管
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農藥管理、自然生態保育、休閒農漁業、
休閒農業景觀工程、水土保持及農路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地政處: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土地重劃、測量及一般土地
行政等事項。
六、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合作行政、人民團體輔導等事項。
七、觀光處:掌理觀光旅遊規劃、開發、管理、行銷宣傳、觀光地區船舶
管理、觀光地區遊憩設施、風景區綠美化、工業、商業、礦業、零售
市場、攤販管理、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
八、原住民行政處:掌理原住民行政、生活輔導、文化保存與維護、部落
環境發展、經濟事業改善、人力資源、法律扶助、原住民保留地管理
與開發利用及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等事項。
九、教育處:掌理學前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特殊教育、國民體育
及其他教育行政事務之興辦與管理等事項。
十、客家事務處:掌理客家產業輔導、文化保存、客家民俗技藝、客家教
育與人才培育等事項。
十一、行政暨研考處: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法制及行政爭訟、
縣政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為民服務、政府採購、公共
關係、新聞行政、有線電視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掌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
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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