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30
人,瀏覽人次:
9020488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有害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清除機構清除。 二、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