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以言詞或電話檢舉,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
三、檢舉人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
四、檢舉之污染案件為環保局已查獲之污染事實。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
    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五、就同一污染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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