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以第二條第一款塑膠管筏建造之漁筏,其建造應符合下列標準(塑
  膠管筏之建造設計,其計算得將有關資料鍵入漁筏建造設計計算表中,
  由電腦計算之):
  一、所有筏管兩端應以塞頭膠封。筏管與塞頭之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2698管筏用聚氯乙烯硬質塑膠管之規定。
  二、漁筏之全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公尺,寬不得超過五.五公尺。
  三、塑膠管之標稱直徑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公釐。
  四、筏管內部應儘可能充以發泡材料。在計算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載
      重排水量時,充有發泡材料者,其浮力係數 (C)得以0.九計;
      未充有發泡材料者,其浮力係數僅得以0.七計。
  五、綑紮筏管用之尼龍線,其拉力強度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千二百公斤以
      上。
  六、塑膠管筏之建造設計,應依該漁筏各項重量預定之分布情況,詳細
      計算其最大彎曲力矩,並使因此最大彎曲力矩所生之拉應力不得超
      過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未作詳細計算者,得推定除推進機及推進
      機室之重量係屬集中應力外,其餘重量係平均分配於筏管之有效長
      度內,而波長則假定與有效長度相等。其計算之公式如下:
    (一)筏管准許承受之最大彎曲力矩(Mmax),依如下公式計算:
          Mmax=π(Do4-Di4)/32Do·10-3kg-m
    (二)漁筏依筏管准許承受之最大彎曲力距所准許之滿載排水量(△
       m ),依如下公式計算:
          △m1=8N·Le·Mmax/(Le+2d)(Le-2d)-We-Werkg
          △m2=8N·Mmax/Le+4d(We-Wer)/Le-We-Werkg
    (三)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滿載排水量 (△F),依如下公式計算
          :
          △F=0.805C·N·Le·Do2·10-3kg
    (四)筏管總重(Wp)依如下公式計算:
          Wp=1140N·L(Do2-Di2)·10-6kg
    (五)筏甲板重量(Wd)依如下公式計算:
          Wd=0.54L·B·t2kg
          (註:t2為甲板厚度,單位為公釐。如甲板係採柳安以外之木
                材時,0.54之值得以所採用木材之比重代替之。)
    (六)推進機室重量 (Wer)依如下公式計算:
          Wer=0.54t3o(2Lerh+2bh+Lerb)
          (註:Ler、b、h 分別為推進機室之長、寬、高,單位為公尺
                。
                t3為推進機室圍板之厚度,其單位為公釐。如圍板之材
                料並非柳安木時,0.54之值,得以實際所採用材料之比
                重代替之。)
    (七)漁筏空載時之排水量(△L) 依如下公式計算。但其滿載排水
          量應以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漁筏依強度所准許之滿載排水量
          ,及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滿載排水量等三值中取其最小值。
          △L=We+Wer+Wd+Wpkg
    (八)漁筏之載重量(DW)依如下公式計算:
          DW=(△m1、 △m2及 △F三值中之最小者)-△Lkg
  七、漁筏之載重量應足敷實際作業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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