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置漁業權人應按許可面積每公頃計繳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之使用 規費。 使用規費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一次繳清。逾期未繳 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計收滯納金。 漁業權人於許可期間申請休業者,仍應繳交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