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人口聚居之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市:
  一、省會。
  二、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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