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出售廢品或標換所收工本費,沒收保證金、押標金、違約罰金等,均按
  有關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辦理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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