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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出售廢品或標換所收工本費,沒收保證金、押標金、違約罰金等,均按 有關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辦理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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