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陸(地)圖分配依左列規定:
  一、陸軍圖庫對接收新圖之分配,依已核定之軍圖需求量及配賦基準辦
      理。
  二、核發地圖單位,於接到出廠地圖之目錄表通報後,應即考慮所屬單
      位任務,並檢討其存量,參照配賦標準及年度需求,訂定地圖分配
      計畫,交由補給單位辦理地圖分配,如無補給單位由情報部門執行
      。
  三、軍圖分配應極力避免各級存有過多不適用地圖,以免影響行動,增
      加管理困難。各管制單位,應隨時瞭解其存量情形,適時調整分配
      ,注意審核申請,力求節約,減少浪費。
  四、作戰用圖之分配,由作戰計畫單位依據任務要求,衡量狀況,決定
      分配時機、對象、地點、種類、數量等,依本章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綿密策定分配計劃,呈報上級核定分配。
  五、使用單位於接到地圖分配通知後,應於二個月內辦理領用手續,隨
      即轉發至最低階層,攜帶使用,並將舊版次圖彙繳就近圖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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