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
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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