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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