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交易買進或賣出之款券或證券相關商品,受任人應於接獲越權交易通
知書之日起即依下列規定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一、如為買進有價證券總金額逾越委託投資資產金額或其可動用金額者,
應就逾越之金額所買進之有價證券全數賣出沖銷;其應行賣出沖銷之
有價證券及因之所生損益之計算,均採後進先出法,將越權交易當日
買進成交時間最遲之有價證券優先賣出,依次為之,至完全沖銷;所
生損失及相關交易稅費由受任人負擔,所生相關交易稅費後之利益歸
客戶,並自沖銷所得價款扣抵之,扣抵後之餘額於越權交易之交割及
沖銷完成後歸還受任人;不足扣抵之差額由受任人負責補足。
二、如為超買或超賣某種有價證券者,應就超買或超賣之數量全數沖銷,
其損益之計算、歸屬、稅費負擔與所得價款餘額之歸還,同前款規定
。
三、如為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越權交易,應就越權交易之標的全數反向沖
銷,其損益之計算、歸屬、稅費負擔與所得價款餘額之歸還,同第一
款規定。
受任人未依前項規定補足沖銷後之損益及稅費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得代
理客戶或以自己名義向受任人追償。客戶自己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並得
自行向受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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