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經銓敘機關審定有案之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如符合本條例第五 條第三項之規定,得在所任職務列等原官等範圍內改敘,其生效日期依 下列之規定: 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資格者,自 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生效。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具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資格者,於 具有資格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自具有資格之日生效;未於規定 期限內申請,均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