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現職經銓敘機關審定有案之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如符合本條例第五
  條第三項之規定,得在所任職務列等原官等範圍內改敘,其生效日期依
  下列之規定:
  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資格者,自
      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生效。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具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資格者,於
      具有資格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自具有資格之日生效;未於規定
      期限內申請,均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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