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 二款方式受託買賣其他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發行之外幣結構型商品 ,證券商應與該其他證券商簽訂銷售服務契約及交易相關文件,並於本公 會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平台申報銷售服務契約後,始得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