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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