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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 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 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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