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已解繳之廢品變價款,如根據合約須發還一部份時,應填歲入預算退款
  (註銷)書,將原收入憑單欄詳細填明,俾便查核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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