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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已解繳之廢品變價款,如根據合約須發還一部份時,應填歲入預算退款 (註銷)書,將原收入憑單欄詳細填明,俾便查核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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