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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 ,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成個人裝備保養,由退伍人之部隊負 責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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