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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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