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
有害物質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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