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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受任人就越權交易部分未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致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未能完成交割、保證金追繳或結算交割者,因之所生責任悉由受任人依相 關契約向受託買賣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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