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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規劃之生產事業用地,得作為兼營工廠登記產 品或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有關之買賣業務使用。但不得單純經營買 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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