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聲請登記之土地權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裁判確定者,
應即為確定登記,發給權利人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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