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年數分為構造耐用年數及經濟耐用年數。前者由主管機關就各種不 同構造之建築改良物訂定之,土地估價師並得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 實際觀察其維護狀態,並依物理、機能及經濟因素予以調整;後者由土 地估價師就勘估標的之收益性、市場條件及環境因素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