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耐用年數分為構造耐用年數及經濟耐用年數。前者由主管機關就各種不
  同構造之建築改良物訂定之,土地估價師並得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
  實際觀察其維護狀態,並依物理、機能及經濟因素予以調整;後者由土
  地估價師就勘估標的之收益性、市場條件及環境因素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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