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財勤單位對報繳之收入款項編製收入清單時,應將各科目分開填列登帳
  ,編製解繳表時亦應分別項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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