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
  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
  給單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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